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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我是在2010年8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如果公司在2010年9月2日之前不给予答复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我的工作是公司外派到别的地方做项目的,我申请离职的时候仍在外地,不在公司,我的离职证明以电子图片的形似发回公司是否也有法律效力???

3.我部门的公司副总监的助理说:“我的工作截止到这周二(就是8月10日),今天可以办离职手续。”而我的主管说他没有得到人事或行政的离职邮件通知,不能办理,这合理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huam……(浙江)
提问时间:2010-08-11 13:2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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