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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人身伤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2013年6月14日下午,一个四岁的女孩(化名琪琪)到邻居家玩,邻居家的一个六岁的男孩(化名亮亮),将水壶里的开水从琪琪的后颈处淋下,(这壶开水原本是亮亮的家人让亮亮用来兑凉水洗澡用的),致使琪琪背部、臀部、后腿等处严重烫伤,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以上,现在武汉三医院住院治疗,预计须治疗费用四万元以上(不包括后期的护理、植皮等费用)。由于当时只有琪琪一个人在亮亮家,也没有第三方证人,亮亮家人否认是亮亮将开水从琪琪的后颈处淋下,而是亮亮将开水倒入洗澡盆里后琪琪自已摔倒在里面烫伤的,拒绝一切治疗费用的赔偿。请问,亮亮及其监护人是否应该赔偿治疗费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甜的悲伤(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3-06-1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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