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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保密协议效力期限

关于劳动保密协议效力期限 1,本人离职45天,45内本人与公司双方都没提及保密补偿的问题。
2,在本人即将入职新单位时原单位提出支付保密补偿费。并且在本人离职47天后通过工资卡支付了保密费。
3,而在协议里有:
第十六条 与公司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从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不得利用在本公司从事业务活动获得的经营网络系统进行与原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乙方离开本公司后,甲方依照相关规定计算保密补偿金(作为乙方履行保密及同业竞争回避补偿)总额,由公司分24个月足月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应该延误支付。
第十九条  如甲方未按第十六条约定按时支付补偿金,延迟30日的,则乙方可以解除对应义务.
请问:1,甲方是否有违约。(超过期限)
      2,我是否可以不接受补偿,不履行此协议。
      3,是否可以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4)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问:此条例的意思。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86645……(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4-18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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