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个大学生“,你耍小聪明的行为不符合天之骄子。尽管单位有错。
2、单位未及时签约,但你们双方都有签订了合约,属于有错整改,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3、合同时间有误,不代表整个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常识。其实”工作证明“也是合约。
4、3月13日申请离职应当4月13日才能离岗,提前离职属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追究责任。
5、社保单位必须补缴,个人也要承担。
追问:合同只是为可应付审查而写的。而且公司只有一份,我手里并没有,当时就让我们签个字就完了。离职前工作交接手续老总们都签字都同意了的。我感觉被公司出卖了,工作证明是我主动要求写的。就证明在这家公司工作一张纸,这也算合约吗?
回答:法律上讲究“证据”,证据讲究“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合同”不管是几份,只要你本人签下了字,那么就是认可此合约的有效,如果内容合法,那么整个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再说说“工作证明”,它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你们之间的、合法的劳动关系,尽管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完整要素,但它确实是有效地法律文件。以上种种,都可以表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是无可争辩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以上意见,仅供你参考,或者说是给你真诚的提醒。作为一个人力资源专职工作者,对劳动法的运用和理解更具可操作性,看问题的角度更宽,要知道你聪明,可能别人更聪明,你想到的,别人也想得到。祝你好运!
追问:谢谢你的忠告,我也不想生事。我可以要求补交社保吗?当时他拿的那份合同我填的入职日期是10年1月1日(这个他有)而我填的工作证明即入职日期是2012年4月1日(这个我有),这倆者不矛盾吗?而我的离职证明和交接手续表是2013年了3月13日(这个我有)。按照公司的那份合同证据,公司是否应该补缴我这三年的社保。
我想还是算了,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是不具备可操作性。这种普遍的现象,普通的老百姓也没法去分析与掌握它,只有下次注意了。不过谢谢你的忠告,让我认识了劳动法背后的性质是怎样的。
回答:完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如果你通过劳动仲裁的话,那么你可以另外获得1个月的工资额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