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部分的咨询
关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部分的咨询 各位律师好:
2011年跟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竞业限制
(一)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和/或
甲方的控股股东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或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控股公
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或有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关系;“其它
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
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
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
(二)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 个月,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三)乙方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
标准为:按照本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乙方转正工资的组成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乙方
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转正工资的 。每月15 日前,甲方将上月的竞业限
制经济补偿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若不特别申明,则默认为乙方在甲方的
原工资账号)。
(四) 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入职新单位的,应在五日内将新单位的名称、人事
部门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五)竞业限制期间,每月5日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如下信
息:新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工作内容、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本人手机、有效电子
邮箱、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甲方在收到上述信息后按期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若
乙方未按时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若甲方获知
乙方隐瞒信息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违约金额为乙方在甲方离
职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的20 倍。同时乙方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议第十二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劳动关系
解除或终止时,若甲方向乙方发出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的,则第十二条始生效。
这个竞业限制条款对乙方义务规定很清楚,对甲方的义务在签订时候却以空格代替,
是个开口合同,并且在竞业期都没规定的情况下规定20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违约金,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候才以甲方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竞业限制。
请问我是否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这一部分竞业限制
请不吝赐教
多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主任工程师(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4-04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