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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试用期劳动合同纠纷

试用期劳动合同纠纷 我是一名公司白领。2012年10月份跳槽进入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三年期合同,试用期六个月,4月中旬试用期将结束。就在3月11日我到部门通知,以我不适合本岗位为由,要解除合同,我询问原因,说是老板通知经理的,没有说确切理由。我在工作期间,本岗位未出现过重大错误,也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但受部门派遣曾经协助客服做过一段时间的投诉接待,因为不太适应,所以反馈不理想。公司现表示为顾及颜面我可以选择自动离职,工资可以结算到3月31日。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我不接受自动离职,公司是否需要给出比不适合本岗位更确切的理由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确切理由或我认为得到的理由不合理(比如说我投诉处理不好),离职后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后即便判定公司失误,我可以得到的最大赔偿是多少?因为仲裁可能会影响我以后找工作的背景调查,我必须考虑维权成本。发生这样的事情让我很无助。望您能从专业的角度,给予我一个合理的建议,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建凤110(上海-虹口区)
提问时间:2013-03-12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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