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请教。
已在一对一咨询中予以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1条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才能适用本法第21条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形成了抚养关系”,通常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母亲或父亲登记结婚时,继子女是未成年人,继父或继母在结婚后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和教育,直至继子女长大成人,这时应认定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母亲或父亲登记结婚时,继子女已是成年人,这样的情况下,一般不认为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正如您如说的,您的继父在与您母亲登记结婚时,您继父的子女已是成年人。这样就不能认定你母亲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就不适用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他们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说,您继父家的儿女没有赡养您母亲的义务。他们的这种行为只能靠道德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