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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的相关咨询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的相关咨询 我目前在北京工作,与现在的公司签有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的协议,公司目前效益不好所以我准备跳槽,但在重新看了一遍协议后发现了几个问题,在这里希望有专业人士可以帮帮忙,问题如下:
1、竞业限制中提到,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从事和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公司每个月支付100元补偿金,如果违约则要支付10万违约金。
     请问,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北京的地方法律法规中有没有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数额有明确规定?例如当前月收入(劳动合同中的月收入和我现在的收入有出入,工作期间工资有过一次大幅动提升)的百分之几?我能否拒绝履行此协议规定,我并不是高管或技术人员。
2、离职的两年内,每到一家新公司就职都需要向现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去向。
     请问,这条协议有遵守的必要吗?如果我跳槽到一家公司后不向原公司提交报告会怎样?
3、如果我没有遵守协议而去了相关行业的其他公司,并不另行通知公司,现所在公司会知道吗?
4、我离职后如果原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协议是否还有效?
5、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说明,其限制的对象为从事的是技术开发工作或其他岗位工作且级别为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员工,但协议里又加了一个限制对象包括有关人员,且一切以协议为准。
   请问,如果按照合同上来说公司对我没有竞业限制,而协议里却说一切以协议为准,协议里写的竞业限制对我是否有效?
6、协议里有一条免责说明,写的是如果经原工作单位书面形式许可,则我可以不负责任,是不是说在我提前30天提交辞职书时,有权与公司进行协商并要一份免责书,当然公司同不同意是它的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雾霾颗粒物(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3-02-18 11:29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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