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此款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此款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我是山东省莱芜市的一名普通老百姓。2004年10月份,我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24日,常某跟我借款,我从存折上转到常某帐户100万元,而且常某给我打借据一份。2006年8月19日,常某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归还给我,后常某将借据撕掉。2006年8月21日我去莱芜市商业银行长勺支行转款时被告知冻结,我随即联系常某,常某手机无法接通。经联系恒生支行得知:钱被莱芜市公安局冻结了,为什么冻结他们也不清楚。后来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说常某涉嫌绑架罪,问我常某为什么将101.7万元存到我的名下?我就将常某借钱、还钱的经过如实的跟办案人员讲了一遍,办案人员随即给我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我就问办案人员:这钱确实是常某借的我的,常某还钱时也没说这钱有问题,这钱是我借的别人的,你们冻结了,我怎么还人家?再说我和常某又没有任何非法交易,你们依据什么冻结我的钱?办案人员回答到:解冻的事我们说了不算,你先等等,我们回去汇报领导后看怎么处理。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莱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常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定常某归还我的101.7万元借款系善意取得,依法不再追缴。判决后常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鲁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将常某归还我的101.7万元的借款(已存在我名下)依法追缴归还受害人。请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我该怎么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首先我和常某之间没有任何非法交易,常某向我借钱时只说公司经营缺钱,我们因为是朋友关系,我也没多问。此外,本人与常某再无牵扯。对于常某涉嫌犯罪的事,本人此前也是一无所知,更未参与。因此,我得到这笔钱是合法所得,并非违法所得。其次常某还钱时并未说明这钱的具体来源。因此,我根本不会知道,此款是否系非法所得。当时,我只知道,常某欠我的钱,就应该还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当然也没多问,就让常某将钱转到了我的账户上。既然我已经收到该还款,并已存在我的账户上,根据动产交付转移的原则,该钱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我,我便是善意取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一规定,抢劫罪是否适用??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风流小刑警(山东)
提问时间:2008-08-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