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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如何驳斥买受人不是善意取得

如何驳斥买受人不是善意取得 案件描述
老大、老二和老三系兄弟,家父于1989年去世,留有位于丰润县石各庄镇女过庄村房产六间证号10-9-9和证号10-9-8未留有遗嘱哥三也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房产一直由老三看管,95年国家进行土地整理时老三未经其他二人同意私自将属于哥三共有的房产登记于老大金和自己名下,并于04年将该两处房产卖于外村人,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我国法律规定外村人不能购买本村房产的规定所以过户手续未能办理)。并未通知其他两人。此后老大因年事已高想回家才知道该祖遗房产已经有老三私自处置了,所以2008年5月19日通过法律老大将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诉讼形式要回,老二认为该房产是父亲祖留房产应该也有自己的份额所以以共同参加人的身份参与了老大要求返还房屋一案的诉讼,但是法院以没有老二的名字为由驳回了老二的诉讼请求。所以老二以确认哥三共有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一直从2009年1月份不给老二立案并不说明理由。同年3月对方(外村人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三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过户手续,(协议中没有他母亲的名字,但是法院不知什么原因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给她立案并未通知老二参与案件的审理,还想通过简易程序尽快结案,但是老二知道后要求参加本案件的审理,还是不行,老二逼不得已以律师的名义用快递的形式立案但是还是不给立案,还要求我们将快递的材料取回。对方的母亲一直称是我闺女掏钱给我买的示意我女儿的名义买的,其实实际购买人是我。
逼不得已老二找到院长要求给老二立案(关于哥三共有)但是院长以让老二作为第三人参与外村人母亲一案为由,不给立案,致使对方的母亲在纠纷为解决时将房屋盖好。致使矛盾激化。并且虽然开庭审理了此案件但是迟迟不给下判决。同时我们认为一审的案件审理的程序有问题在09年7月19日通过快递的形式将中止诉讼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送达到一审法庭,对方并未对中止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但是也为裁定不予中止所以我二老认为法庭受理了中止申请书,同时申请书到达后才通知我们开庭(哥三共有)
虽然通知我们开庭(哥三共有)但是并不是采用的是我的中止申请书中的说明,
不是先判决哥三共有一案生效后再开郑桂云一案。而且两个案件的判决一起下来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sqt(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0-03-2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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