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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应归还原房主?

此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应归还原房主? 甲于八十年代初期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只有购买发票而一直未登记),让乙长期居住,后乙于1991年将房卖给丙(未签合同,只有二中间人可证明),丙又于1999年将房卖给丁,并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到房产部门登记。现甲起诉丁,称对卖房一事不知情,要求其退还房产。那么丁对此房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应归还原房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qv8965(天津)
提问时间:2011-03-2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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