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应付违约金
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应付违约金 您好。我是广东河源市某公办民助学校的中学老师。于2008年8月与学校签定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注明若违约应支付培训费2万元。2010年6月8日,因家庭原因(小孩满周岁需要我照顾),我向学校递交了书面辞职信,但是校方要求支付违约金11000。请问是否合理?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根据此条,最多只需支付6666.6元吧?
我有另外一个问题是,我在学校每月工资平均只有3千,事实上学校基本没有给我们提供培训。
2)事实培训是什么一个概念吗?也就是学校要提供相关培训的有效凭证吗?以我个人的能力,根本没有办法支付那么多违约金。而学校约定每月12日发放工资,总是要拖到每月月底。
3)我是否有可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我的三个问题,麻烦您解答。不甚感激。
急盼回复。
邹老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邹慧云(广东-河源)
提问时间:2010-06-21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