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新北区拆迁阁楼建筑面积计算
关于新北区拆迁阁楼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文中所提到的“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怎么理解?建筑术语中阁楼高度并不表示檐口高度,还有“分别”两字在全文的含义,是否可以理解成按阁楼高度在1米以下、1米至1.49米、1.50米至1.79米、1.80米至2.19米、2.2米以上高度分别分段计算?
评估公司一口咬定这里的阁楼高度指的就是檐口高度,一旦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我家有这样的情况,一间阁楼檐口在阳台内侧,另一间跳到阳台外侧,以至于屋檐多挑出屋子所得的建筑面积没有上一间多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est24(江苏)
提问时间:2010-06-21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