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关于新北区拆迁阁楼建筑面积计算

关于新北区拆迁阁楼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文中所提到的“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怎么理解?建筑术语中阁楼高度并不表示檐口高度,还有“分别”两字在全文的含义,是否可以理解成按阁楼高度在1米以下、1米至1.49米、1.50米至1.79米、1.80米至2.19米、2.2米以上高度分别分段计算?
评估公司一口咬定这里的阁楼高度指的就是檐口高度,一旦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我家有这样的情况,一间阁楼檐口在阳台内侧,另一间跳到阳台外侧,以至于屋檐多挑出屋子所得的建筑面积没有上一间多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est24(江苏)
提问时间:2010-06-21 01:2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