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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实施

《烈士褒扬条例》实施 关于烈士褒扬金                                                                             
 最近我学习了新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些条款理解上,不知当否,请指正!!!  
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这是新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从条文理解:应是每位烈士都应该有。烈士褒扬金发放☞新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不等于只有2011年8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才有。理由如下:

A.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就烈士褒扬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记者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完善了褒扬和抚恤待遇? 
答:“一是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是统一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实践中关于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无工资收入的参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不仅标准偏低,而且标准不统一,烈士遗属抚恤待遇差距过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无工资收入的,按照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调整后的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资的不同而略有差别。
三是规范了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现行条例对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实际做法是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遗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鉴于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情况比较复杂,条例原则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这就把 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待遇和定期抚恤金明确区分;
 
B.民发[2012]83号文: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只是明确:
  “一、《条例》施行后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定为烈士,烈士遗属依照《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批准为烈士,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和相关法规规定享受。”(请注意:这里只提及 “一次性抚恤待遇”) 
“ 八、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应该及时足额发放。”  这里的四金: 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条文中并没有提到褒扬金发放的时间界限。对于新设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如沿用以往作废的文件---《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这个条例中根本就没有褒扬金的说法,它只能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这三金起作用 )或某部门的解释: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不对的。难道2011年 8月1日前牺牲的烈士们就连一分钱的褒扬金也没有? 这就成了☞0:60万(条例实施以前一分没有(0),实施后的30×2万= 60万)!!很不合理!                         生命本无价, 先烈血流尽,          设立褒扬金,   以慰在天灵 ,         若划时间段,     赛过捅人心              所以我呼吁: 全面理解《 烈士褒扬条例》的精神,烈士褒扬金褒扬的  主体是烈士,受益的是广大烈士家属,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烈士都应该享受到褒扬金待遇。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优待金 发放不分贫富一视同仁,新老之间向老倾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无数先烈英勇牺牲,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褒扬烈士无私奉献、忘我牺牲精神,提高烈士遗属生活保障水平,激励全市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烈士遗属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及申报程序。本意见所指烈士遗属是指户口在重庆市内的烈士父母、配偶和子女。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待。烈士遗属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单位的烈士遗属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报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实其户口及申请人与烈士的法定关系后,报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核发烈士遗属优待证。
二、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从2011年7月起,为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900元(“11•27”烈士遗属仍按渝民发〔2011〕52号文件第一款执行),为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金每人每月600元,并从2012年起参照国家当年烈士遗属抚恤金增长比例进行调整。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
三、进行医疗优待。帮助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开通烈士遗属就医“绿色通道”,免收挂号费,在市、区县(自治县)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减免40%;建立烈士遗属特别健康档案,优先享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免费为烈士遗属体检一次,并根据需要开展上门诊疗服务;所需经费由卫生单位承担。
四、其他优待。将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年满60周岁且生活特别困难的或身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由本人自愿申请,可免费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市内公办福利机构,但不再享受烈士遗属优待金。对按规定承担免费供养烈士遗属任务的市内公办福利机构,由市级或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分别按福利机构预算级次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对择校就读户口所在地范围内的中、小学校的烈士子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积极协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纳入贫困学生资助范围,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为户口在重庆市内未就业的烈士遗属,免费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并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免费参观游览市内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对需迁移户口的烈士遗属,积极给予支持帮助。
五、弘扬烈士精神,倡导社会关爱。全市各地要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期间,按相关规定开展烈士墓地祭扫和悼念活动。做好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爱护烈士遗属,将烈士遗属纳入当地城乡群众节日慰问长效机制,建立帮扶档案,按照“属地负责、优先优厚”的原则,对烈士遗属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周存富(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12-2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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