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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引发一系列问题
合同纠纷引发一系列问题 本人1993年与单位签订一份自谋职业合同书,为期两年。内容是:
1、自谋职业期间,本人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承担缴纳。
2、自谋职业可一次性向单位领取无息贷款现金五千元,若本人不愿领取现金五千,单位可发给本人每月生活费65元。
3、自谋职业期间,此合同与新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相违背,应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4、合同期满回单位报到安排上班。
后来合同期满回单位报到准备还借款,要求上班。单位不肯履行第4条承诺:拒绝为本人安排岗位上班。又不肯发给本人生活费
要求,于是本人不还借款。1998年单位向本人送讨款通知单,限在15天内还清借款6814元。否则解除劳动关系,停止养老保险金
关系。单位始终没有作出相关手续解除本人劳动关系,做出扣留本人养老金保险金交费本,使本人无法续交.
在合同期限二年内,本人选择借款时正确合理。合同期满后,应遵照合同第4条约定安排本人上班,若没有对本人进行安置岗位
上班,应重新调整生活费标准支付给本人。合同书第3条约定【以合同与新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相违背,应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
执行】整个社会各个部门都按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不断调整工资,社保、医保基数不断提高。据此,在合同期限外以65元生活费
定位保持不变的做法有失公平,不合理。单位在本人待岗期间继续造本人的工资表,领取本人工资。这是单位财务透露的事实,
因是存档材料,本人却无从获得作为证据,以证明继续选择借款是单位强加于本人,是权力的悬殊下本人无奈违心的选择。
请问:
1、被单位所误,领不到退休金,单位是否要赔偿?
2、五千借款是否有超过诉讼时效?
3、本人是原告仲裁判归还单位借款合理吗?
4、单位不肯安排上班是为继续领我的工资,这是存档证据,应怎样获得对本案是否有帮助?
5、这份自谋职业合同,是否能确认部分合同无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荒漠甘泉(上海)
提问时间:2010-06-09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