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请求帮助

请求帮助 1.扬州学校门前的道路是混合车道,我骑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正常行驶,我有路权,行人从学校大门出来,在不是斑马线处借道过马路,她没有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于行人没有确认安全,造成人撞车了,行人受伤了。

2.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就是各行其道,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安全原则就是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在划分责任时,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据此,我有路权,行人是借道(不是斑马线)过马路,行人应该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请教律师们,我这种说法对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j1235……(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12-11 16:34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