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分手时逼写的借条,借条中的附加条件有效吗
分手时逼写的借条,借条中的附加条件有效吗 本人 A 2007年6月1日儿童节,因经济困难,向 B 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商讨限期五年内还清,B 本人向 A 要回借款方才有效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借条自鉴名按手印后开始生效;
借款人:A 在此签名并按了手印
2007、6、1
B 在此签名并按了手印
借条下方复印了 A 的身份证
我想问下律师:上面这张借条是我与之前的女朋友分手时逼着写出来的,当时我跟她两个人在房间里,她把门反锁,拿着剪刀说不是你死就我亡,逼着我写下这借条,外面很多人听到,我跟她在吵,现在也有人愿意出庭帮我作证人,
我有什么方法可以推翻这条借是无效的吗?本借条能说明我并没有真真借过她的钱吗?
还有她五年内一次都没亲自上门找过我要过钱,只是电话上说了两次,发信息发了两次,现在我找不到她在哪,
那借条上写着“商讨五年内还清,B本人向A要回借款方才有效;
因为“ B 本人向 A 要回借款方才有效”没有逗号,能不能这样读“ B本人向 A 要回借款方,才有效;因为”借款方“三个字和我在借条上所有我的姓名都是连起来写的,而“借款方”就是我,那我现在结婚了,她在五年内都没要回我的感情,那这借条也就没效果了;可以这样说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eckye(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11-19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