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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是否涉嫌渎职罪?

卫生监督员是否涉嫌渎职罪?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成立于2004年,编制17人,属事业单位,受卫生局委托,就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
张++,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曾经于1983年、1991年经省、市考试考核合格后,并由原地区卫生局颁发了《私人行医技术资格证书》及《中医师职称证书》。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实施之后,张++无《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张++诊所最后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1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31日。
2009年11月,张++之子(卫校毕业,无资质)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为一名4岁多的患儿注射“先舒”(3天前皮试,阴性,中途间隔3天),过敏死亡。事后,在双方村委会参与下,医方给患方赔偿16.1万元,死者安葬了尸体。目前,张++父子因非法行医罪被刑拘。
一、对张++诊所整个查处情况的说明
2007年打非百日活动专项行动开展后,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召开了包括张++在内的全县个体医疗机构打非宣传动员会,就本次打非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进行了宣传动员,要求原发证现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医疗机构立即停止诊疗活动。2007年12月县卫生局向张++等类人员下发了《卫生行政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将药品、器械搬离诊所,经验收后到卫生局退还医疗风险押金,否则将依法取缔,同时,摘除了其医疗广告牌匾。
期间,通过宣传、教育,经现场检查,张++等5名中医人员诊所停止了西医部分诊疗活动。告知书下发后,张++等人联名到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卫生局、市政府多次缠访,并多次扬言要到西安、北京去上访。理由是“我们原来都参加了省、市、县组织个体行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并且行医40余年,要求继续行医谋生”。
2007年12月27日为了避免此类人员继续上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我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顺利开展,县卫生局以+卫字【2008】1号《++卫生局关于我县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中张++等27名个体医上访要求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请示报告》向市卫生局进行了请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认真搞好全县“打非”工作的同时,就张++等人的问题,于2007、2008、2009年在工作总结中书面向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市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进行了请示、汇报。
张++等人书面向国家卫生部上访,卫生部于2008年4月13日批示“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县人大于2008年8月5日批示“稳定大局为重,维持原状”;2008年8月30日卫生部再次批示“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卫生局领导批示:“按领导批示办理”;2010年3月4日卫生部再次批转至陕西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批转至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批转至卫生局,卫生局批转至卫生监督所均要求“酌情处理”。
2008年,在我县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期间,张++等人上访非常频繁,多次在县委、人大、政府、市政府缠访,甚至扬言要到西安、北京上访,严重影响着我县在奥运会期间医疗卫生系统的稳定。
由于上述原因,在汇报、请示没有明确答复,且要“维持现状”的情况下,2009年8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评机构监督管理科对张++诊所检查时,无奈对其从事西医部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未规范化处理进行了处罚,现场罚款700元人民币,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从今日开始,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对于此类诊所的打击取缔,我们感到非常困惑:“打非”工作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的信访批示精神带有法规效力,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县人大的批示精神带有执行效力,我们也只能下级服从上级的批示精神,保持稳定维持原状。
二、对张++诊所张++之子张玉从事医疗情况的说明
张金城之子张玉,我们在屡次检查中未发现张玉在张金城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打非”工作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科只有2名卫生监督员,承担着全县700多家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没有更多时间对张金城诊所执业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由于张金城诊所主体不合法,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诊所内使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张玉没有法律依据进行立案查处。
我县属贫困县,由于以前社会上的“乱办学”,一大批农村青年自费上卫校,毕业后开办诊所谋生,加之中医师承等历史原因,导致非法诊所大量出现。2007年底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期间,通过摸底调查当时我县共有无证医疗机构409户,2008、2009年,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在“打非”工作十分艰难的情况下,通过“关”、“停”、“并”、“转”,取缔了一大批无证医疗机构,目前,我县死灰复燃的无证医疗机构有近100家,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正在依法取缔之中。我县“打非”工作,经省、市考评,分别于2007、2008、2009年被省、市表彰为“打非”工作先进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1、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张++诊所先后下达了《卫生行政告知书》;摘取了广告牌匾;举行了医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班;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从即日起停止一切医疗活动”。这类诊所之所以屡禁不绝,绝不单纯是一个地方的卫生执法人员监管没到位的问题,而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现实情况下,非法行医的特殊性使得卫生执法人员很是无能为力。未依法按程序取缔张++诊所是由于上述原因所致的。    2、多年来,因为体制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一支专门从事医疗市场监管的执法队伍,虽然2004年底来成立的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工作涉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领域,虽然将医疗市场监管列入了卫生监督所的职能,但队伍数量不足、经费没有保障、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解决的,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也就在所难免了,因体制而产生的问题,不能让具体负责监管的个人承担责任。
3、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未对张++诊所依法取缔与患儿的死亡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患儿的死亡是药物过敏所致,而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即使在合法医疗机构也可能发生。
    卫生监督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戒烟2010(陕西)
提问时间:2010-05-25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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