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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判渎职罪

是否能判渎职罪 我是河南省禹州市民政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7年7月-2009年3月任城市低保办公室主任,任职期间,发现上任对可能已经退休的低保对象管理不到位,就向主管局长建议到人事劳动局拷贝退休资料,头两次本人去人劳局不配合,后主管副局长到人劳局协调人劳局配合,我开始每季度到人劳局拷贝退休资料,然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核对,核对出的领退休金的低保对象就取消低保资格,由于我们是每季度向发放银行拨一次款,所以也就每季度和对一次,这就存在了部分低保对象多领1-3个月低保金的情况,且由于核对的人多、低保对象身份证号码和人劳局的不一样等原因,是个别对象漏掉,按照低保条例规定多领的低保金应该追回,为此我也想主管局长请示过是否追回,主管局长考虑到这些退休老工人虽然领取了退休金,但只有几百元,家庭比较困难,且被取消低保后就曾经到民政局吵闹,甚至还有人上访,而且民政局有没有强制的执法力度,根本无法追回,因此追回工作也就没有进行,今年6月份检察院已没有追回多领低保资金达50余万元(因我已不担任该项工作不知道是怎么算的)为由而认定我犯有渎职罪。请问合理吗?急盼回音!!!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知足常乐.(河南-许昌)
提问时间:2011-07-0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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