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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收养协议能否作为依据

收养协议能否作为依据 父亲是丧偶后与母亲在湖南再婚,再婚时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再婚后因工作关系将户口从湖南迁到武汉,子女没有迁过来,未成年的子女一直由父亲的母亲抚养,将户口迁到武汉后就收养了母亲妹妹的一对双胞胎女儿,也就是我和姐姐,我们的收养协议上有写到“膝下无子女”。因为父亲的两个子女从来就不承认母亲,所以没有跟着父亲,而是跟着奶奶生活。父亲去世时是1988年,我当年发了电报去父亲子女的单位,但是没音信。2000年时单位房改房,我们出钱将房子买了下来,当时因为母亲年事已高,怕母亲心中有顾虑,房产证就还是写了母亲的名字。2006年母亲去世了,那两个继子女也没联系上,现在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我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员要看母亲有关子女的档案,我提出来了,我母亲的档案上就只有我和姐姐的名字,公证员又要我提我本人的档案,我的档案上有继子女的名字。公证员就说一定要继子女到场才可以公证。谢谢请问您,我们与继子女失去联系有50年左右,现在联系不上怎么办?而且他们对我的父母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这个收养协议能否判定,继子女与我母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ttp00……(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09-2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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