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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延期违约金

关于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延期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这样写的: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不能再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全书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等级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请问:1、今天已是2012.9.5,这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开发商要违约金吗?
2、权属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吧?那么登记证明是指什么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wei……(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9-0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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