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继承与抚养权纠纷及继承时效问题
继承与抚养权纠纷及继承时效问题 我父亲1980年去世,我母亲2005年去世。我母亲去世时留下一个55平米的门市房和一个呆傻儿(现已48岁,吃喝拉撒全部得人管,自己不能自理,还有癫痫病,经常发作。)我母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是呆傻人)和三个女儿,我是大女儿。
我母亲去世后,她的二儿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主要是:“门市房给三个儿子,但要先用该门市房的房租金作为呆傻人的护理费(2005年的年租金为13500元)。今后如果租不出去,由大儿子和二儿子每月出1000元(包括民政局给的低保费在内,实际每人每月只需出三百多元。)护理任务由三个女儿依次选择。当傻子死后门市房由大儿子和二儿子继承。如果他们俩不履行义务,就不能继承遗产。”
我的问题1: 我母亲以遗产的租金形式作为给呆傻人的遗产是否符合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7条。遗嘱中也没有提到呆傻人的看病吃药费用,这样的公证合理吗?
我的问题2:我父亲先于我母亲逝世26年,父亲的财产部分是不是已自动转移给了我母亲?具体来说我和我的傻弟弟及其他姊妹是否都可以要求继承我父亲的那部分遗产?是否有继承遗产的时效问题?
我的问题3:去年开始门市房只租了1万元,他们哥俩没出一分钱,就只拿这1万元给我做为照顾傻子的护理费。先不说这几年物价飞涨,傻子放在我家还要占据一室住房,我还要24小时的看管,我是傻子的姐姐,多么辛苦我都可以忍受。但他俩以降低房租金的方式出租,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租不出去的问题,他俩不需履行任何义务,就等傻子死了后继承遗产,这样的公证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单书勤(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0-05-07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