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继承与抚养权纠纷
继承与抚养权纠纷 我父亲1980年去世,我母亲2005年去世。我母亲去世时留下一个55平米的门市房和一个呆傻儿(现已48岁,吃喝拉撒全部得人管,自己不能自理,还有癫痫病,经常发作。)我母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是呆傻人)和三个女儿,我是大女儿。
我母亲去世后,她的二儿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主要是:“门市房给三个儿子,但要先用该门市房的房租金作为呆傻人的护理费(2005年的年租金为13500元)。今后如果租不出去,由大儿子和二儿子每月出1000元(包括民政局给的低保费在内,实际每人每月只需出三百多元。)护理任务由三个女儿依次选择。当傻子死后门市房由大儿子和二儿子继承。如果他们俩不履行义务,就不能继承遗产。”
我的问题1: 我母亲以遗产的租金形式作为给呆傻人的遗产是否符合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37条。遗嘱中也没有提到呆傻人的看病吃药费用,这样的公证合理吗?
我的问题2:去年开始门市房只租了1万元,他们哥俩没出一分钱,就只拿这1万元给我做为照顾傻子的护理费。先不说这几年物价飞涨,傻子放在我家还要占据一室住房,我还要24小时的看管,我是傻子的姐姐,多么辛苦我都可以忍受。但他俩以降低房租金的方式出租,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租不出去的问题,他俩不需履行任何义务,就等傻子死了后继承遗产,这样的公证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单书勤(辽宁-葫芦岛)
提问时间:2010-05-06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