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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算旷工三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视作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让进公司

被算旷工三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视作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让进公司 请病假三天,病假条不被公司认同,算作旷工,合理吗?
后来过了十几天到月底了,病假条被告知不被认可,要算旷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三天视作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此不让我第二天进公司。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赔偿吗?我还在哺乳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ozj0……(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2-08-30 21:5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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