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今年二月我旧东家刚成立的龙城保安台江分公司(原市保七大队)无缘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可合同定要付违约金,
今年二月我旧东家刚成立的龙城保安台江分公司(原市保七大队)无缘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可合同定要付违约金, 被裁队解雇的原市保守护分公司七大队,10年加盟了正义保安和银祥安物业公司,11年底又与员工重新签订了预期合同(签定明年的合同并更名单位为龙城保安台江分公司),但在12年2月份就将我劝退了,合同规定违约金750元.离职时问班队长,队班长说:"合同违约都是针对员工说的,不是约束老总的...就算是约束双方的,但合同单位方还未盖章发下来,没有用,因为单位新营业执照还未办妥,无公章也盖不了,你也没主体单位可告的...."同事也这么认为,还比喻未生下的孩子,虽已在娘肚子里,但未岀世,怎能继承家产?但是,明明签约生效期是元月一日,单位方开除我是二月四日,是在合同生效期内的事啊!怎么能以单位未成立清楚,未盖章就不算数了呢?一式两份合同,因为未发还另一份(我的那一份),虽签约了,但没合同文本在手,且又过了将近半年,能追讨回来违约补赔偿金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8504……(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2-08-27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