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本人在2008年10月16号到现单位工作,在2017年4月份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本人在2008年10月16号到现单位工作,在2017年4月份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本人在2008年10月16号到现单位工作,在2017年4月份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也就是2018年4月份到期,这样等劳动合同到期我实际在单位连续工作了9年半了,想知道我在不满十年但是九年多的时候可不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或者是不签订无固定合同到赔偿时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能否按十年无固定合同那样赔偿?现在单位面临整改要被其他单位接手,人员大部分裁员目前因一些赔偿没有商定完正在交涉中,而且2008年入职的时候没有五险一金之类的,到了2011年才交五险没有一金,这样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把之前入职没交的保险给补齐?另外因为工作性质部门不同,我们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比别的部门少休,比如别人休息三天我们就休息一天或是年假七天我们三天这样,但就这一天或三天有双倍工资,而且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发放不是按实际工资发放。请问以上这些问题我能得到的赔偿有哪些?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7-07-15 12:43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