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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开发商延期半年交房,承担违约责任;我延期收房,我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开发商延期半年交房,承担违约责任;我延期收房,我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最终交付日期开发商定为11年12月31日,此交付日期是否有效?
    2.合同中关于买受人违约是这样界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收房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在今年1月份,我直收到一份物业发的敬请入伙通知书(落款是物业和xx楼盘管理处,我认为应该以开发商名义发),此通知书能算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吗?通知上要求2月15日前去办理验房收房手续,此时间是否可以解释为合同上的"在约定的时间内?我于4月22日拿房,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时签合同,办好贷款后,售楼小姐将我手头的一份合同收去,讲等贷款放下来,来拿。但一直未联系我去取合同,后我主动去取时,竟然找不到我的合同。造成我接到入伙通知后,因对合同条款内容不清楚(因为合同是10年1月9日定的,过去两年多了)而没有及时收房,造成所谓的违约。开发商是否有过错责任?要不要承担?
    请各位法律界权威能在百忙中释疑解惑,不胜感激。我正为此事百般纠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hh282……(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2-07-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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