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开发商延期交房,各种理由规避违约责任,且违约金订得过低
开发商延期交房,各种理由规避违约责任,且违约金订得过低 各位律师,我所在的城市是广西的首府——南宁,之所以强调在南宁,是因为后面的免责条款里面会提到东盟的原因。我们于2008年11月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楼盘于2010年8月交房。现在已经2011年9月了,楼房主体已经建好,但是配套设施完全没有进展,门窗没有装完,工地没有工人开工,周围的绿化、公路等没有进展,周围的未被征地的村民还在大力建房等待改造。对于开发商已经延期超过365天的情况,购房合同上规定如延期交房超过180日,日违约金按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我们的房款合计是478307,也就是每天的违约金最高只能达到478307*0.00005=23.91535,按每天24元计算,即便违约一年,也才需要支付违约金24*365=8760元。即便50年不交房,也只需要支付违约金8760*50=438000元,都还没到我们的房款的全部。但五十年之后,我们已经支付银行利息加本经超过一百万了。请问这样的违约金算合理么?
另外,在订立购房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就已经把1、中国东盟博览会;2、中高考;3、创城、创卫以及市政建设等要求停工的;4、气象部门记录日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天(含两天);5、施工期间供电供水部门对工地停电、停水时间超过两天以上(含两天);以上五点列入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延期交房因素,在之前下发的一份延期交房通知中,也正正好完全利用了以上五点理由,凑出了150多天的免违约延期。请问这样的条件预设属于公平条约么?
最后,购房合同上规定,在逾期超过180日(当然是不含免违约的那些天数之后)的当天起20日内,买方必须做出是否退房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如20天内买受人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则视为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只需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这一点,是不是有开发商挖坑给我们自己跳下去的嫌疑呢?因为哪怕延期交房,我们等着开发商通知哪些天数属于免违约,都差不多要超过20天了,也就是说,为了保险起见,每延期一天,我都要逐日跟开发商落实今天违约的原因是否免责,然后自行记录180天,开始算20天的日子,否则,一旦疏忽了当日是否免违约的延期,算错了日子,就自己错过了可以要求退房的期限,就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这不是给我们下套么?
合同还有一个很可疑的地方,合同约定的施工开工期为2006年7月,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为2008年7月,但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却是2010年8月,我不知道这期间两年的空隙,是否属于合法的合理时间和空间?
请各位律师指点高见,有什么办法与万恶的开发商争取合法权益。有兴趣研究我们诡异的购房合同的,请与misscola@qq.com联系,我会提供完整的合同扫描件给你们。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pper……(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9-20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