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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请问律师:1、起诉公安局不作为案,公安派出所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请问律师:1、起诉公安局不作为案,公安派出所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某地方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治安管理案件过程中,涉嫌渎职不作为,市级主管复议公安机关维持原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此法规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向法院起诉公安局不作为案,公安派出所是属于公安分局派出机构,
请问律师:1、起诉公安局不作为案,公安派出所是否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2、公安派出所是否具备“行政机关”主体资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杨锡华(辽宁)
提问时间:2012-07-26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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