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临时工未缴交社会保险如何补偿的问题
临时工未缴交社会保险如何补偿的问题 我公司属福建泉州市,是一家与共和国同龄的国有企业,在劳动法未出台前招用了许多临时工,因生产经营需要,现在要与一个工作年限达28年的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已经清楚,现在他要求企业支付未为缴交的社会保险的补偿。
主要存在问题有:
1、如果企业愿为其补交社会保险,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补交,如何补交,现在福建省尚未出台补交的政策,经向社保机构咨询后,答复不能补交。
2、如果企业以现金方式补偿,有何法律依据没有?应如何补偿,以什么标准补偿?从时间开始补偿,是从他参加工作时开始补还是96年劳动法出台后补?
3、应缴的社会保险是否一定包括医疗保险吗?如果是,如何补偿?
该员工的简况:
1980年-1984年在我司从事乘务员工作,属于临时聘用工,不是当时企业的在册职工
1984年-1996年在我司所属车站派出所当协管员,工资由罚没款支付。
1996年-2008年在我司担任经济警察(经批准成立的经警大队)
请各位予以指导。不胜感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sley……(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08-08-26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