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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部门这样做,是不是带头违反了劳动法,还拿什么来维护劳动的法的商标法尊严。

劳动部门这样做,是不是带头违反了劳动法,还拿什么来维护劳动的法的商标法尊严。 你好,我在劳动部门工作超过10年(有工资表为证据),未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一直和正式职工一样,最近,主管部门出台了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我被告之要按照采取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用人单位购买服务办法确定聘(借)用关系,里面对工资福利(不得再参照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其他奖金、津贴、福利或增设其他待遇项目)等几个方面的规定,想请问几个问题(1)这些规定是不是有违了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的意义,(2)需不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与中介机构签订合同,签订了是不是对我不利(3)这个主管部门出台的编处人员管理办法中,划分了二类人,局属企业编制人员和其他编外人员,按照中央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能不能这样划分。(4)如果要告用工单位,有没有必要。
    迫切需要得到邦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ushui……(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2-07-0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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