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林地纠纷
林地纠纷 1992年,时任白杨乡杨柳二组组长的阿卢阿布,组织本组村民在背架林(地名)植树造林,造林面积为304.8亩,当时植树造林分了两个小班,由村民沙库支支,鲁惹付美分别担任1.2小班班长,到了1996年,鲁惹罗罗(现已故)出面,三番五次地给两位代班班长做思想工作,劝说他们把人造林卖给冉拉巫伦,阿卢大公,在思想工作做通后达成了协议,大致如下:
协议甲方:鲁惹付美 沙库支支
协议乙方:冉拉巫伦 阿卢大公
中介人: 鲁惹罗罗
人造林出售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整,年限为人造林采伐为止,人造林砍伐完后,该土地归还集体,在人造林间的天然林部分为集体所有,在不伤害人造林的情况下,村民可以砍伐天然林使用.该协议签订时,杨柳村二组的村民对此事并不知晓,大都是在分钱时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且当时实际的买方还有时任本组组长阿卢阿布,只是买方三方商定,只叫阿卢阿布暗出股份钱,由冉拉巫伦,阿卢阿布出面办理一切手续,后来不久,阿卢阿布退出了股份.
协议签订后不久,杨柳村二组进行了竹林地划分,在人造林中间有一小块竹林地,由全村村民同意将这块竹林地划分给鲁华忠家,当时,时任组长鲁惹阿提主持划分.
违规将人工林买卖协议变更为"承包合同书","四荒拍卖证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买方:冉拉巫伦,时任白杨乡人民政府乡长
阿卢大公,时任白杨乡杨柳村村长
阿卢阿布,时任杨柳二组组长,当时是暗投股份成员
卖方:沙库支支,鲁惹付美,当时是造林代班班长
鲁惹罗罗,当时人造林转卖时中介人
冉拉巫伦,阿卢大公私下把协议书改成了"承包合同书",在承包合同书中,将甲方改为"阿布,支支,付美",乙方则改为"鲁惹罗罗"并称承包期限为50年.
在1997年,四荒拍卖期间,未经杨柳村二组村民及组长协商通过的情况下,私自将人造林买卖协议变更成了"四荒拍卖证书"拍卖年限为100年.
现在该林地人造林木已砍伐完,按照当初的协议,该林地应退还归集体所有,但是冉拉巫伦,阿卢大公二人却以"四荒拍卖"为借口,拒不交出土地,而且又在未经杨柳村二组村民的协商同意下,私自开始了再次造林,也不承认鲁华忠以竹林的所有权,当时划分竹林的时候,杨柳二组每户都有一个代表在场,所有人都知道,况且每户村民都划得一块竹林,包括冉拉巫伦,阿卢大公在内,为何不在当时提出异议,而到了现在才来说竹林地是他们两家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ray12……(四川-乐山)
提问时间:2010-04-07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