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权?投诉还是申请行政复议
你好!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都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于违法建设。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房屋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如果私自封闭阳台、搭建雨棚和阳光房均属违法建设。城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下达拆除处罚决定。
就您提出的3个问题现作出解答如下:
1.如果物业、房办确实存在选择性处理的行为,你可以向当地规划局或监察机关举报。
2.处罚决定一般由城管部门作出,如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过鉴于您的实际情况,建议你准备相应材料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您的行为可以合法化。
3.一般强制拆除由法院负责执行,法院会预先发给你强制执行通知书,在你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不用经过你同意,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估计其采取措施时也会作好相应证据准备,不会违法办案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希望您慎思。
搭建房屋应当经过审批,否则属违章建筑,需要拆除。
搭建房屋需要经过审批,否则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也应当拆除。因此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6-29 11:23
1,物业没有处罚权力,但房管局有。
你描述的情况是自封阳台,搭建了阳光房,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楼层的整体结构,需要经过房管局的审批的,如果通过了房管局会进行登记,如果没有审批或者审批未经通过,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房管局有权利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你应当遵守。
所以房管局对你做出处罚是合法的,当然物业不是行政机关,是没有任何权利对你做出处罚的,是违法的。
2,对于处罚如何应对的问题。
如果房管局已经对你做出了处罚,而你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的上一级房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不过实践中,通常你这种情况是要求拆除的,复议的结果差别不大,有少部分可以保留,但前提条件是缴纳了相应罚款。
3,关于强拆的问题。
如果房管局要求你拆除,事实上也应当拆除的,那么房管局可以不经过你的同意进行强制拆除,只要出示相关合法手续即可,可以进入你家进行拆除,是合法的,当然仅限于拆除违章建筑的范围之内。
4,最后建议。
物业对于你搭建阳光房的事情是没有权利做出任何处罚的,因此对于物业的要求可以暂时不予理睬,你现在要做的可以向房管局补交审批材料,要求对你的房屋进行审批,如果通过了或者缴纳罚款后通过了,那么该房屋就是合法的了,房管局会发证给你,物业也就无权干涉了。
如果不能通过,那么该房屋基本可以认定是违章建筑,你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失败的,应当拆除,那么你应当配合房管部门执法,拆除相关设施即可。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所作出的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搭建房屋应当经过审批,否则属违章建筑,需要拆除。
必须审批
1、可以对其他违章搭建举报。
2、建议提起行政诉讼。
3、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暂停执行房管局的裁定。
4、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审批了在建吧
1、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可以走行政诉讼程序。
搭建房屋应当经过审批,否则属违章建筑,需要拆除。
投诉在大陆基本无用。建议申请行政复议。
你好;1、关于执法的合理和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罚,我认为你的情况肯定和自封阳台性质不一样;复式底楼1.5米宽,长约9米也应该不是你的真正意义上的阳台,所以房管或者城建执法局才不许你建;2、对他们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你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认为如果你有理,有效的是上访;3、城管无权强制折除,他应该申请法院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排除一切干扰;4、建议 您聘请律师,到现场看看,然后做出准确的应对策略。
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
1、物业对你没有强拆的权力,但城管部门、房管部门都有权对你强拆。个案不同,处理方式肯定有所不同。如果管理部门执法不公,你可举报。
2、对裁定不服你即可申请行政复议,又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你审批手续不齐全,即使申请行政复方或者行政诉讼,效果也不会太好。
3、如果城管来强拆,有权强行进入你家拆除违章建筑
1、物业,不要理他。
2、房管,复议,对复议不服提起诉讼。
3、你家若是没人,房管不可以随便进入。
协商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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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房屋应当经过审批,否则属违章建筑,需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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