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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逾期利息加倍的计算

逾期利息加倍的计算 这个是判决书内容: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耿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峰志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5800元,并于2011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以后每月20日还款3000元
直到还清,并约定月息2分,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全部本金25800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20日
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暂计至2012年3月20日为412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一切合理费用。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给其女儿治病需要用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201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
并声称,借原告这么长时间了,可以多给原告800
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借赵光军的25800元,将每月20号还3000,直到还清,利息2分月息,耿峰志,2011年7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四份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清偿债务是不对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给其女儿治病需要用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
201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并声称,借原告这么长时间了,可以多给原告800
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借耿召辉的25800元,将每月20号还3000,直到还清,利息2分月息,耿峰志,2011年7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为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四份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给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
清偿债务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
照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制度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
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58001元,并自2011年7月20日起到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付原告258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1年7月20日起到2012年5月28日的利息5307.60元(2012年5月28日到本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我想请问这个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什么利率计算?月息2分还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ebei1……(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2-06-17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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