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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工资的争议

关于病假工资的争议 我于今年3月8日在广州市华侨医院检查出怀孕,但是有先兆性流产征兆,需要进行保胎治疗并且在家卧床养胎,医生开了

一个月(3月8日到4月8日)的病假单。我向单位请病假,单位批了我的病假。
        3月底我再去华侨医院检查,发现仍旧有先兆性流产征兆,医生说需要卧床保胎,再次开了一个月(4月5日至5月5日)的

病假单。
       我再次向公司请假时,公司说需要社保局指定的医院和医生进行鉴定后才能批病假,我问她是哪家医院,她让我自己咨询

社保局。我只有打12333说明情况并咨询医院地址,12333告诉我说社保局不会特别指定医院和医生做鉴定,只要是医保定点

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公司都必须批病假的。我又打电话和公司说明了这一情况,并且说明华侨医院是医保定点的三甲医院,按照

12333的说法,这个病假单是被承认的。公司说让相关同事去确认一下,政策如何规定就如何处理,并且同意我5月份上班后

把病假单带回公司。 之后关于病假方面的问题单位没有和我有任何的联系。
         5月7日我回来上班后,公司让我把正本病假单、病历、缴费单带来,说需要给相关部门鉴定一下。次日,我就把相关资

料带来,并复印给到公司。 之后,公司和我商谈调换工作岗位和病假工资的事宜,公司说3、4月可以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并

且调换岗位也不降低我原来的工资。
         5月公司发4月份的工资,3、4月份都按照病假计算的,但是低于广州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80%的没有补足,并且我3月份

上班1号到7号的工资没有发给我,我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说重新计算一下再答复我。
         6月收到5月份工资,发现公司仍旧没有把之前少发的部分补发给我。我再次向公司提出来,但是这次公司又反口说3月份

的病假她同意,漏发的部分会重新发给我,但是4月份的病假她不同意,要按照事假来算。
        公司说按照《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的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

,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

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

复查结论。” 
         她说4月份的病假超过一个月,如果我住院的话就算病假,但是我没有住院就不算病假。并且说要算病假的话,需要第二

家医院出具鉴定书才能算。
          当初公司向公司表明我咨询12333的结果是华侨医院的病假单是可以的,向公司说明后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公

司当初和我联系要求说要第二家医院开具病假单,我当时也可以去另外一家医院检查并开具病假单。而且我回来上班后公司也

同意说3、4月份按照病假计算,并且也发了病假工资给我,只是漏发了部分工资。
         但是现在我要求公司补足漏发的工资给我时,公司又说不算病假,还说我什么“你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你”,反正规定说

超过15天需要公司批准,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不算,公司不批准就不算病假。
       我想 请问:
1)《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的第七条 是否适用于怀孕女职工先兆性流产需要保胎治疗的情况?
2) 我向公司要求补发漏发的工资给我,这样有错吗?
3)公司这样反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公司按照事假不发工资是否合法?
4)4月份的病假是否必须按照病假工资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ickyc……(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6-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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