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棚改房出资方的产权权力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棚改房出资方的产权权力 我男性,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小区內。此现住房原是我母亲的户主参加棚户区改造所分得的福利房。因我继父在单位另有一套房改房,故现有福利房的安置是由我母亲出资,以我的名字签定了(拆迁协议)。后我母亲支付了首付款,并用我的住房公基金担保抵押贷了款,且一直还贷至今。
请问律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母亲为我买的这一棚改福利房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是否符合新婚姻法第五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jw王军伟(河南-平顶山)
提问时间:2012-05-26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