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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了

人民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了         
   本人熊友贵,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和平东街居民。1980年(17岁)招聘进武陵区机关事务办食堂工作,1996年机关食堂服务社会化后安排在门卫值班至2007年底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此时我已连续工作了28年(已46岁),献出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可仍是个连社保都未缴纳的临时工,我认为这样的处境是由于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廉价劳动力,违背国家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欺诈所造成的。直到2008年12月通过一年的奔波,在补签了一份1996年被聘用的假劳动合同后,终于拿到了补缴的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逐年缴纳的部分(只缴1996年---2007年共12年)社保和3485元的补偿金(只相当于同工种正式工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依法行政了呢?我连续在武陵区机关事务办工作了28年没有转正,并且到2007年工资也只有同工种正式工五分之一的500元(无任何补助节假日加班费,哪怕是大年三十初一)这不违反劳动法吗?而有关系的没有上一天岗也可以随时转正,事务办几十人待岗在家,每月照样拿三千多元的工资,哪怕是只有几年工龄的。而我连续工作了28年,却连生活费都没有,还要每年自己拿出几千元缴纳社保,这公平吗?难道我为之奉献了28年青春年华的人民政府也破产倒闭了吗?由于是临时工,房改时也没分到属于自己的住房,居住在事务办综合楼的房间也在我未搬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被拆除,现在只能回到乡下住在爱人的家里,可我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下有读高中的儿子 ,这样叫我一家如何生存呢?
  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此情况已投诉给有关部门近两年,到目前还无任何回复。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iongy……(湖南-常德)
提问时间:2010-03-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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