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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人纠纷

企业合伙人纠纷 1、 2006年投资30万注册一公司,股份上写明每人15万。对方合伙人因经济困难没钱出资,当时就由我们全额垫上。怕伤感情,当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任何凭证或借据。

2、经营期间:谁接单业务谁获利,公司日常开销和费用由我方支付。

3、2007年合伙人离开公司,没有办理离辞手续,公司股份也不愿移交出来。

目前一直托着,因考虑到公司铭牌在市场上已有成效,本人不愿就此注销公司名,该怎办?

如果注销现有公司名称,原有公司名当作铭牌是否一样可以使用?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敏(广东)
提问时间:2010-03-17 10:14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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