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陕高速公路,江都---六合段高速公路要从我们宅基地经过,所以房子自然被拆了,2010年1月2号下午发放评估表,3号就要求签订协议,我们是4号签订的,22号拆迁公司的人说协议签错了,从上到下都把文件理解错了,需要重新签订(扣除部分补偿款),大家都很气愤,文件是你们制定的,帐又是你们算的,怎么会错呢?都拒绝重签!拆迁公司的人说:“反正钱在我们这儿呢”,请问:如果拆迁公司私自扣去拆迁补偿款合法吗? 按照扬州市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给予补偿。”而文件中又规定:“【五类区基准价2400元/平方米】(除一至四类区以外的区域。)要特别强调的是,区位拆迁评估基准价是区位范围内的最低保障单价,如果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一律按照拆迁评估基准价计算。”,我家产权证上超出的25平方米他们是按:604元/m2×25m2×3计算的,还不足2400元/m2怎么会错呢?百思不得其解!请问我应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给予补偿”还是按“区位基准价2400元/m2补偿”来维权呢?
拆迁中爷爷的房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若干,奶奶四年前病逝。这笔钱属于他们两人的共有财产对吧。爷爷和小儿子住在一起 得到很好的赡养。因此,老人要将自己的那部分50%拆迁补偿款给孙子买房结婚(小儿子之子)。老人有两儿两女,老人有权这样做吗?按怎样的程序做才符合法律手续。
我租了民用房做门面房的,还有一间住房,租期20年一次付清的。想问这个合法吗?如果拆迁我有补偿吗?听说
我农村租了民用房做门面房在做生意的的,还有一间住房,租期20年一次付清的。想问这个合法吗?如果拆迁我有补偿吗?听说租房20年以后的使用权都要归我有 这事有吗?
基本情况: 公租住房东城区中鲜鱼巷8号北房三间,开两个门,另外西房一间,父亲为承租人。公租住房处的户口长期由两个老人、大儿、女儿、小儿共户,直至女儿(1979年)、小儿(1989年)婚后先后迁出,大儿1989年由山西插队后回京迁入父亲承租房,之后二老与大儿一起生活。2003年初大儿新购买西直门具有产权的住房,两老人及
我们是合法的产权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办却把补偿款及回迁房给了别人
我母亲于1958年在原籍用安家费买了一套宅基地房产,但由于我父亲当时转业后到了大西北工作,自己买了房子却没有享受上,房子就让我姥爷及舅舅等住着了。 1995年国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舅妈觉得是我妈用我爸的安家费买的这个房子,可能当时的房契就是我妈的名字(这个证必须和房契名字相同),二舅从外
我母亲于1958年在原籍用安家费买了一套宅基地房产,但由于我父亲当时转业后到了大西北工作,自己买了房子却没有享受上,房子就让我姥爷及舅舅等住着了。 1995年国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舅妈觉得是我妈用我爸的安家费买的这个房子,可能当时的房契就是我妈的名字(这个证必须和房契名字相同),二舅从外
我们是合法的产权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办却把补偿款及回迁房给了别人
我母亲于1958年在原籍用安家费买了一套宅基地房产,但由于我父亲当时转业后到了大西北工作,自己买了房子却没有享受上,房子就让我姥爷及舅舅等住着了。 1995年国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舅妈觉得是我妈用我爸的安家费买的这个房子,可能当时的房契就是我妈的名字(这个证必须和房契名字相同),二舅从外
我们是合法的产权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办却把补偿款及安置房给了假的买房人
我母亲于1958年在原籍用父亲的安家费买了一套宅基地房产,但由于我父亲当时转业后到了大西北工作,自己买了房子却没有享受上,房子就让我姥爷及舅舅等住着了。 1995年国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舅妈觉得是我妈用我爸的安家费买的这个房子,(以录音23号文件8分55秒—9分05秒二舅妈说房子是赵兰芳买的所以
这种购法合法吗?以后会有纠纷吗?如果以后国家土地征收,能拿到拆迁补偿吗?
我是一名杭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现在在杭州市郊区卖了一栋民房,没有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但有与卖方的购房合同,请问,这合法吗?以后会有经济(房屋产权)等纠纷吗?如果以后国家实行土地征收政策,我可以合法拿到拆迁补偿吗?
我爷没走之前说房子给我,在1991年户口迁入,在1999年房改的时候我奶把房子产权买下(我爷已经去世)。 当时我已经18岁,在大连共同人居住人人订单上签字,同意我奶买产权, 我奶也在认订单上签字,保证共同居住人我的居住权. 今年3月我奶去世,留下遗嘱我爸5个兄弟平分。 没有提到我, 现在除了我爸其他4个人想卖房子,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