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看了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点,是否只需用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金或提前一月通知,而无需补给其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何去认定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
我今年1月份与公司签了三年合共,合同中的工作地是苏州昆山,如果合同未到期之前,公司搬到其他地方去,属于违约吗,能得到补偿金吗 如果有补偿金,是怎样的标准
关于单位收取押金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请专家解答一下啊,谢谢~
我现在在本地一个私有的甜品店上班,进公司的时候交了300服装费,后来又扣了300押金,说是干足了半年之后离职的话就会返还,当时签了一个协议说是辞职必须提前15填写申请,现在已经干了8个月了,于11月初提出离职,写明了是11月底离职,但是现在公司说找不到人顶替我,下个月不予辞职,如果自己走的话不退押金及服装费,请
律师们 好! 我工作地是在深圳,09年4月份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后,按照公司规定,月薪人员周六、周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又没有给我买社保,现在另一家找到合意的工作,而之前那家公司一直不批我辞工申请,说辞工要一个月,新公司也不会等我一个月,请问我能否直接以之前那家公司没给我买社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
我是一名从事电力安装的电力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公司一直也没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拥有电工证,自1995年参加工作值今一直从事电力安装工作,现在企业改制,原先是电业局的多经公司,现在改制后,宣布独立,2010年脱离电业局管理,单位不承认我之前的特殊工种和工龄,我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工人,是一名临时工(全公司人都是临时工,),自1994年到2007年公司一直未给签劳动合同。2008年企业改制,给我们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末合同将到期,企业想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13年的工龄有没有补贴?这13年的劳动保险企业应不应该给补交? 委托律师,我需不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明?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2008年8月与某劳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去往某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中旬向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提出预于2011年9月20日起休婚假(本人29岁)。在尚未得到关于本人休婚假的明确答复前接到劳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解除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写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公司年底准备搬离上海至苏州昆山,且至今未发书面通知,只是主观口头通知而已。 条件没谈好,不想去,公司会给我们经济补偿吗?如果有标准时多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