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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我查看了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点,是否只需用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金或提前一月通知,而无需补给其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何去认定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co_l……(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1-12-23 13:48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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