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0月份在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买了一套门市房,合同约定11年10月交房,现在开发商不但没有交房,还单方面违约,将原定只有一层的门市改成了2层并且限定在12月末将全部楼款交清,不然就将门市楼收回按银行利息给业户返还已交的楼款。请问开发商这样的行为无法吗?我们如何处理。
你好律师事情是这样的我父母于2006年6月1日于某开发商签定联合开发合同`开发商用我的地说明于2007年6月1日交房。现在08年12月了还没有交房,订立合同的时候说的是用我们的地等建设好以后分给我们2套商品房2个杂间2个车库给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开发商在08年11月份的时候打电话给我父亲说现在开发可以但是只能得到2套商品房1个
总价12万多的房子,推迟交房14个月.开发商解释说是办理按揭贷款耽误了时间,购房合同中未注明因办理按揭推迟交房的免责条款,但是注明"因不可抗原因,如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延迟交房的免责条款.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违约赔偿吗?合同中规定违约赔偿的标准是2%(或者是千分之二,记不清楚了).如可以要求赔偿,按这个标准
律师您好 我们关于开发商延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 我有06年12月底买的商品房现房 按照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等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双方同意按下列1.2.3.项处理; 1
律师好!我是重庆市忠县的,在2007年10月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约定2008年12月1日前交房。到现在为止,开发商也没能交房。整栋楼都是这样。所有业主已经在开发商交流过几次,都采用了拖得方式来敷衍我们。前几天,开发商老总,建委相关人员等跟业主交流了,他找借口来推脱延迟交房的责任,并不支付违约金
你好律师, 现有一案例,请给意见。 我在某市买的一处房子,按合同约定2009年7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于2009年10月16日才将手续办齐,并于2009年10月22日(邮戳时间)发出收房通知书,通知书写明“在2009年11月5日收房”。 现开发商只同意支付2009年8月1号-2009年10月16日期间的延期赔付款
我于2007年4月份购买了南京市阳光聚宝山庄的一栋房屋,当时合同上规定2007年7月25日交房,但我在2007年7月15日收到开发商寄给我的一封信,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交房,开发商将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具体交房日期为2007年9月25日,在我2007年9月25日拿到房子之后,就多次像开发商询问违约金赔付的问题,但开发商总是以
现在我们请的律师已经把违约打下来了,但是由于我当时没有在家.未和我们这一幢楼的业主一起交律师费,现在相当于打下来没有我的份,现在我怎么办呢?我听说法律上有一个叫什么同等法(意思是同一个问题如果有人解决下来后就按解决办法处理)请老师讲解下.,我好想办法解决...
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应按日付给我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后来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约250天,我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商。一审中开发商提出按约定计算的违约金20多万元明显过高,法官当庭调解不成功。4个多月过去了,法院才判决,认定违约金万分之十明显过高,参照房地产业通行标准,只同意万分之二点一。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