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销售商品的利润截留下来,然后让供货方以补收以前进货价差额为由,让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但货税合计款项多年未付,仍挂在供货方应付帐款的帐上,这样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你好,我是一个下属部门的会计,到总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由于不够细心,没有核对就签字了。领完后,担心自己携带不安全就马上将发票给我的部门领导保管。第二天早上,当我读卡核对发票号的时候发现少了几张,我马上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到税务局将丢失的发票撤销,公司经过几天的调查没有查出结果,准备报警,告
发现企业间在没有货物存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几千万元,税额几百万元,能够确定没有货物存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虚增收入提高业绩同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为了与银行合作,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0万,有哪些法律责任?请教一下。谢谢! 象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免税企业,没有造成税款流失,也没有利用虚开发票去赚钱,而是为了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而虚开的,象这样,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急!谢谢老师。
若公司几个月未销售货物开出发票,老板想出帮别的公司开具发票.这事已购成犯法的行为.而个票是要我开的,我应该怎样跟老板提呢,到时若查到,我是不是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应该是属于代开行为?代开的公司有收到那个公司给的一些销货方面的资料及票据,那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这个会不会没那个严重
公司发生一笔买卖,我公司进货时对方为我们提供了他们销货时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当时提供的发票并不是他们自己公司的,我方为了获得进项发票做账和抵扣,没有在意是哪个公司的也就收下了,并在当时进行了抵扣税款。时隔一年后,警方查处说我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其实是当时开票的公司虚开,我们也是受害者,现在此事该如何处
未抄报税前企业报案,会计个人行为开出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税款59万元,税务机责令企业申报缴纳,后经公安立案侦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会计及中介人(购买发票之人)已逮捕。购方企业(无业务往来)将已抵扣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进项转出,并补缴了税款。另两份发票未认证抵扣,现三份发票已全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