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离婚时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现要求增加生活费应如何起诉?起诉应以孩子的名义,还是监护人的名义,起诉费用是多少?
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儿由于被告重男轻女的观念一直未尽为人父的责任,并有赌博及家庭暴力的恶习,于07年06月法院判决同意离婚,抚养权归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但至今女儿快六岁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过、并不停恐吓要挟我们。我一个单身母亲带着一个小孩真不容易,还要不断的受精神折磨~更不希望女儿再在
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当初离婚时,法院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女方。女方有正式的工作,收入稳定。男方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由男方单位按月支付。女方从不让男方实施监护权。自离婚3年半,从未见过孩子。(不让见)。男方又再婚。现女方以孩子要入学(学前班)为由要求增加付费费。男方不愿支付,能否?
孩子的父亲在异地工作,十四年来未按时尽抚养义务。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咨询问题如下: 异地诉讼能否全权委托律师办理? 异地诉讼律师费用大概多少?(除开交通食宿费用) 能否同时请求补偿这十四年来的抚养费用和从现在起到孩子工作为止的抚养费用?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子女过了一个寒假或暑假,该月的抚养费可以不给对方吗?
双方协议离婚,龙凤胎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父亲每月10日前将4000元抚养费交给母亲。因母亲在北京,父亲在广州,故协议规定寒暑假间两子女可随父亲单独生活一个月。母亲认为12个月的生活费得按时给,父亲认为寒暑假的生活费应该不给。请问,谁说的对?
我是2007年离的婚,男方不要女儿,法院判决时我争取了女儿,也要求男方付抚养费,当时我申请的是500,但男方在法院下也只答应每月支付255元。可是从离婚到现在,我也没得到男方一分钱,但是男方父母,也就是我女儿的爷爷奶奶经常去我女儿的学校骚扰我的女儿,说那是她们的孙女,他们有权利看。中途我向法院申请过执行,但是
李全和张美未结婚登记同居,生一女孩,因家庭小事俩人不断争吵,生下孩子六个月后,张美把正在吃乳的孩子丢弃在婆婆家去外地打工,2010年9月李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孩子。张美;因孩子不够两周岁为理由也要求抚养孩子的权利。事实上说;如果孩子判给李全,有利益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把孩子判给张美,第一;张美已有
2000年离异,女儿归女方抚养,离异后女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户口本上增加了一个随她姓的曾用名,并从幼儿园至高中一直当学名使用,之前我虽有过阻止,但对方不予理会。请问:1、我的理解是,如果有过改名,之前的名字才叫曾用名,但我女儿自从有出生证那天到离异那天,也没有变过,何来“曾用名”?受理增加“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