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
登录        电话咨询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及观点,结合行政诉讼相关理论和规范,你认为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

甲经某行政机关(下称乙)审核批准,在一商住楼低层开设“卡拉OK厅”。营业期间,该商住楼2—7层的居住户共九家,以其营业噪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生活为由,以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给甲经营“卡拉OK厅”的证照,并提供了环保部门在其中两家(二和三层楼住户房内)监测到的该“卡拉OK厅”排放的噪声数据和结果,证实确已超标。 [分歧]诉讼中,被告提出,另七家住户没有提供受到该“卡拉OK厅”排放的噪声损害的证据材料,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更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因此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该七个原告则认为,其起诉的是被告的作为行政行为,他们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是否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便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谁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上也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该七家住户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案中另七家住户不是被告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他们要以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他们与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才可以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七家住户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只要符合“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条件即可(行政作为的条件)。该案中原告起诉的是被告的作为行政行为,且认为被告作出的给某甲颁发经营“卡拉OK厅”的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休息生活,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其无需举证证明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如果认为另七家住户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乌日
提问时间:2011-09-25
相关咨询

根据上述案情,你认为物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罪犯经小区南面围墙未上锁的小铁门进入小区,翻入徐先生的住房,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徐先生死亡。罪犯已被判决死刑。此后,徐太太以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保安职责为由,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共46万多元。经查,小区《公共契约》约定:物管公司负责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

周正明 已过期 2009-09-25 回复(3)

请输入问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介写下承诺书“若因种种原因买方未能在2011年元月底交清房屋余款,由中介代为垫付”,现在我们仍未拿到余款,这样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UFY8956 已过期 2011-02-24 回复(1)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再婚孩子随母姓是否还要征得男方同意

我妻子与她前夫属庭外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妻子所有,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去年与我结婚为了以后孩子上学方便,我们想把孩子的姓名该随我姓,但她前夫不同意,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再就是如果孩子改母姓是否也要征得她前夫的同意?谢谢

zhangqingkun 已过期 2011-03-14 回复(4)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贵州山霸是否是直销公司

贵州山霸是否是直销公司

108810 已过期 2011-03-29 回复(1)

离婚后起诉有用吗?请输入问题标题

请问我离婚4年了,那时小孩是由我老公抚养。房子也是给我老公的,但他交不起房贷就又给我了,现在他又以小孩的名义起诉我要抚养费。我没工作。请问我要支付多少钱一个月?

oyE5927 已过期 2011-05-18 回复(2)

王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

ymsw 已关闭 2011-06-01 回复(0)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房屋转让相关事宜

您好, 请问:用别人的名字买的单位房,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甲方、乙方、公正人进行了签字。但未过多久甲方应车祸去逝,家属提出房屋补偿,不知如何办理?

吴难 已过期 2011-06-11 回复(2)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关于异地诉讼立案规定

几年前我卖掉了老家的房屋,当时买主未提出过户,签了买卖合同完事.现要我去给他办过户手续,我不能去所以起诉我.现我户籍已在深圳,老家无人,在当地符合立案条件吗?

ylm556 已过期 2011-06-14 回复(2)

请输入有关行政案件管辖权的问题问题标题

听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是裁定不受理;只有对于不属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才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请教:上述说法对吗?有关具体的法律规定?

nkp758 已关闭 2011-07-10 回复(0)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律师
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