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王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王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王XX的公公郭X于1957年在集宁桥西建国四路自建平房一间半。现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李XX名下,房产证号为18610号。原告王XX系郭X的四儿媳(其夫郭X已去世),第三人李XX系郭X的孙女(其父已去世)。
原告诉称郭X去世前将该房屋房契交给原告丈夫郭X,并由原告一家和原告的婆婆一起居住。在此期间,第三人母亲黄XX以没房为由抢占此房居住,后又租给他人。2010年该片区域房屋开始拆迁,原告持房契手续申请房屋补偿款时,发现第三人竟擅自将房产证办在自己名下。被告未对该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在第三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其颁发了18610号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颁证行为依法不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其是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王XX不服,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XX可以作为郭X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错误,判决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0)集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本案由集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msw(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1-06-01 10:53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