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一个学校签定了一个食堂承租合同,该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我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告诉我一下,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 合同是打印文本,甲方是学校的后勤服务中心(打印文本),后面是学校的代表所签的字。 2.现签字的学校代表不在学校做事了。 3.合同上没有学校的公章。 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学校想把我退出去,理由是学校食堂严格整理,承租商需要有100万注册资金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 可我进去的时候没有说这些,合同上也没有注明。
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 甲方:aa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 乙方离开aa公司后不得作出有损于aa公司形象,诋毁aa公司名誉的任何行为和我事情; 第二, 乙方在离开aa公司以后的3年内(离职时间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准),不得从事任何与*
本人想委托一位同学帮忙办理出国留学(他没有成立公司,只是自己从国外回来,有经验而且收费低)。我想问我们两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需要什么方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登报之事是否有法律效力,就是泰能燃气在2006年在青岛日报刊登过收据截止到当日不再换发票,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若有的话,我倒霉,若没有的话,我将起诉法院处理,不知我有什么错,错在哪里?请尊敬的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我借给别人24万元钱,之前没有打欠条,事后大约一年我让他补了张欠条,欠条内容写得很明确,包括原因,人,时间,利息,还承诺如果2010年1月1号未还钱就把他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我的一位家人,这张欠条是用手工写的,签上了名字,还按了手印,但是不是很清晰,结果由于疏忽,欠条不小心丢了,现在我手里还有一张当时打印出
劳动合同是否双方都持有才算有法律效益?签订3年合同,老板在开会时公开说合同作废,这样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我在一加早教中心工作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合同。由于和公司老板发生争执,老板在全部员工面前说想走的合同不算数,工资一分不差的发,但是要写辞职报告。当天晚上老板主动给我发短信给我说一个星期后如果确实要走交一份辞职报告就好了。我三天后递交完辞职报告。因为自身原因请假几天。老板突然又反悔,给我发短信,提起合同和
我的合同是4月20号到期,之前我给公司提出要求加薪才续签合同,公司同意了,我也发邮件给公司说我愿意续签合同了 但是之后,我在机缘巧合下拿到一个外企的offer,外企给出的条件更好一些,我也想珍惜这次机会去外企发展,外企给我发出的上班通知是5月4号上班 但是我今天给公司老板提出不希望续签合同,老板表示希望我能留
你好!老板有多余的住房,可能是怕公司破产,被追回抵债吧!(我自己想的)。现在老板要把其中一套免费让给我们住,登记在我们名下,签合同 十年期限,到期后,我们归还房子。期间我们不交付老板任何费用。这样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可以签的话,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谢谢 急
委托合同纠份案中抬头为甲公司,落款为甲公司,印章为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收购了甲公司)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