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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双方都持有才算有法律效益?签订3年合同,老板在开会时公开说合同作废,这样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劳动合同是否双方都持有才算有法律效益?签订3年合同,老板在开会时公开说合同作废,这样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我在一加早教中心工作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合同。由于和公司老板发生争执,老板在全部员工面前说想走的合同不算数,工资一分不差的发,但是要写辞职报告。当天晚上老板主动给我发短信给我说一个星期后如果确实要走交一份辞职报告就好了。我三天后递交完辞职报告。因为自身原因请假几天。老板突然又反悔,给我发短信,提起合同和培训费的问题,说不可能给我给工资,没让我交违约金就不错了。针对这个我有和老板协商,我觉得我交完辞职报告,请假扣钱就可以了,而且我还是断断续续的请假,并不是直接就请了一个月。可老板说必须上够30天。我觉得特别不合理。想确认这份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法律效益,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给我一份(三项)。签订的合同里面还有公费培训学习协议,保密协议这三项。当时公司要求交500块押金,但是由于我各方面表现较好公司老板私下没收我押金。但是欠发一个月工资。现在我想要回我的工资和上班期间我所有的课时费。当时在签订合同时老板说的工作内容和正式上班时的工作内容不付,当时老板说去公费学习的老师只负责代课,但是上岗后既然让我出去拉单并代课。现在我应该怎么做。我现在离开公司差不多半个月时间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豆沙薇薇(甘肃)
提问时间:2010-04-0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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