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要求員工自勸離職(也就是強行裁員)﹐但現在公司只按一個一個月基本工資(深圳1320元)補償給被裁的員工﹐并且公司還聲稱他們咨詢過﹐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我想請問公司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今天开通仲裁,公司提供好多假证明,我是2011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而让我承担责任的是都5月份以后造的(我离职后)假证据,没本人签名确认。我不与接收,仲裁庭没采纳。还有冒名顶替在工资条上签名,说工资已打到我卡里,没影响。要是有异议等裁决书下来可到法庭申请鉴定。我可以接受这样的要求吗?
公司是二十号发工资的,就一贯的签名拿了工资,没多留意签名单上的内容就签了上去拿工资。当时出纳的人什么也没说,过了几天后才知道发工资同时还有发伙食费用。于是今天就去领取,谁知出纳人拿出我伙食费用单也有了我的亲笔签名,当时可我只签一个名,请求出纳人出示工资单一看,有人以我名誉仿签了,非说是本人签字的。而
本人于2011年2月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份公司单方面提出解约,我的合同内年薪为10万,月工资6800,其余年底结清,现在公司同意按比例补偿我的年薪,请问公司还需要补偿我什么?(例如违约金和赔偿金)
由于公司搬迁到总厂浙江,我不愿意调离过去,公司就以五百元赔偿,这样的赔偿合理吗?我与公司签的2年合同,要今年9月10日才到期。 公司赔偿五百元合理吗?
由于公司搬迁到浙江,我不愿意去,公司就以此理由辞退,可以得到赔偿吗?我与公司签的2年合同,于2011年9月10日才到期。 应该以什么标准赔偿
11年3月21进公司,到7月25 以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开除我,我应该得到怎么的补偿!还有我前一段时间工伤了,不是很严重,但还在医疗期 坚持开除的话 我能有多少的补偿
你好, 我們是有限公司, 基於一些原因要拆夥,一方想要公司的名字再經營另一業務(只要公司的空殼)。 一方要公司的資產(包括公司的網站, 債務), 請問有關合同, 顧客等要如何轉讓才不會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