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案件范围有重复呢??
为什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案件范围有重复呢??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9、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请高人指点? 问题补充: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应该是相排斥的才对啊,为什么他们的法定适用案件会有重复呢,如果发生了交集中的案件,比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案件,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原则??????????
2010年1月3日由于煤气主管断裂造成该楼住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到目前煤气公司都没有就赔偿进行磋商,我想问一下如果在7月1日之后与煤气公司进行谈判是否适用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为什么? 张某等6人机谋县中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为什么?张某等6人机谋县中学教师,自199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2008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
今天在这里,我想请你帮我一个忙。最近很痛苦,很难过,一直在想我会不会因此就退学了。 我家在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新桥村,现在的我在浙江树人大学读大二,我有个弟弟,今年15岁,于2008年12月29 日,他因外伤致左大腿肿痛到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就诊,在治疗稍有好转后并于2009年2月20日,遵医再次到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就诊
今天在这里,我想请你帮我一个忙。最近很痛苦,很难过,一直在想我会不会因此就退学了。 我家在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新桥村,现在的我在浙江树人大学读大二,我有个弟弟,今年15岁,于2008年12月29 日,他因外伤致左大腿肿痛到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就诊,在治疗稍有好转后并于2009年2月20日,遵医再次到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就诊
未满10周岁小孩在我方远离村庄荒山上运行的铁塔上玩耍,爬到10米高的时候触碰高压线致殘,我方应担什么责任?谢谢! 我方已悬挂"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对方是擅自攀登.
作为管理人员,王威与刘江为什么要对这一失误负责?他们酒精该负什么责任?
设备部经历王威吩咐领班刘江带一班人马去安装一套新的人气系统,而这套系统却出现渗漏,王威的上司认为,王威必须对此负责,哪怕系统安装的时候王威正出差在外。同样,王威认为刘江必须对此负责,哪怕刘江从来不拿工具干活。